近日,一起备受资本市场关注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在上海落下帷幕。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的判决,在经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后,正式生效。该案作为全国范围内首例针对新三板市场中供应商、客户等协助发行人实施财务造假的司法判例,为准确认定和打击证券欺诈的“帮凶”行为,树立了重要的司法标杆。
系统性财务造假浮出水面,受罚主体范围扩大
案件的源头,始于新三板挂牌公司行某公司(为保护隐私,本文对涉案公司均使用化名)的财务造假行为。根据上海证监局2020年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某公司在挂牌及后续定期报告期间,长期通过虚构业务、资金空转的方式系统性虚增业绩。其具体操作模式形成了一个“闭环”:行某公司将资金划拨给供应商中某贸易公司,再由后者根据指令转给多家下游客户,这些客户随后又将资金以“营业收入”的名义返还给行某公司,最终在财务报表上虚假记载了巨额营收。
投资者的索赔之路始于对发行人和传统中介机构(如券商、会计师事务所)的追责。此前,上海金融法院已判决相关主体赔偿投资者损失,并通过执行程序部分清偿。然而,为了追索剩余损失,投资者进一步将矛头指向了整个造假链条上的“配合者”——包括供应商、客户在内的五家公司,以及行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投资者主张,这些主体明知造假仍提供帮助,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司法“手术刀”精准剖析“帮助者”责任
面对这起新型、复杂的案件,上海金融法院的审理如同一次精细的“司法解剖”,核心在于如何界定“帮助造假”行为及其法律责任。法院严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的精神,对每个被诉主体的行为性质、主观状态进行了逐一审查。
对于深度参与造假的核心“通道”——供应商中某贸易公司,法院认定其长期、频繁、大额配合资金空转,交易逻辑严重违背商业常理,行为特征明显,足以认定其“明知”发行人财务造假并提供了关键帮助。同样,某饮用水公司和星某公司作为下游客户,其法定代表人直接承认了应要求进行“代收代付”以协助账务处理,主观上的“明知”和客观上的直接配合行为清晰。
琳某公司和林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证实,其与行某公司的多数合同仅为“配合走账”而签,资金流转异常。法院结合相关凭证,认定两公司亦构成帮助造假。值得注意的是,法院的判决展现了严谨的区分原则:对于新某公司、羽某公司,因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明知”造假;对于行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臻某公司,则认为其在母公司完全控制下仅是造假“工具”,不具备独立判断的可能,且投资者损失可通过母公司赔偿,因此均未判定其承担赔偿责任。
确立裁判规则,净化多层次资本市场生态
本案的最终判决,不仅实现了对个案投资者的权利救济,更重要的是在多个层面确立了清晰的裁判规则。法院根据各主体在造假链条中的参与程度、所起作用大小(原因力),判决中某贸易公司、某饮用水公司、琳某公司、林某公司在30%至90%不等的比例范围内,对投资者剩余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已注销的星某公司,则由其股东在清算财产范围内按2%的比例承担责任。
这一判决明确传递出一个强烈信号:在资本市场的 体育盛宴 中,公平、透明的规则是所有参与者共享繁荣的基石。任何试图通过合谋造假、虚增业绩来粉饰报表的行为,不仅发行人自身要付出代价,那些在旁提供“助攻”的供应商、客户等“帮凶”,同样无法置身事外,必须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这极大地延伸了证券欺诈的责任链条,提高了造假的全链条成本和风险。
对于广大投资者而言,此案的审结增强了其通过司法途径维权的信心。同时,对于规范包括新三板在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秩序,震慑潜在的协同造假行为,具有深远的示范意义。它警示所有市场参与者,在商业合作中必须坚守诚信底线,远离违法违规的“灰色地带”,共同维护一个健康、清朗的投资环境。